公证办理须知

2023-05-12 17:17

一、公证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等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

二、公证种类

委托书公证、寄养委托书公证、国籍公证、指纹公证、有法律意义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声明书公证、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三、申请条件

(一)公证申请人应为居住在乍得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临时来乍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应在国内相关机构办理,但在乍处理死亡等紧急事项除外。

(二)公证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办理,同时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中国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等),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正、反两面复印件(只适用于申请人要求在“文书正文”中提及身份证号码情形);

3. 申请人有效在乍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根据申请公证种类,须提交与办理公证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委托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委托书,须提交购房合同等);

5. 申请人请提前阅知《委托书公证告知书》或《声明书公证告知书》,递交申请时在窗口人员面前签名和填写日期(提前填写无效);

6. 如涉及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事项的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公证,驻乍使馆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接受面谈,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

(二)其他材料

1. 委托书公证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委托书文本

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委托人须在申请窗口人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和填写日期(提前填写无效);委托书内容应真实、完备。

2. 寄养委托书公证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寄养委托书文本(可在驻乍使馆官网下载或在办证大厅自取);被寄养人(儿童)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寄养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被寄养人载有父母信息的出生证等)。

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由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提出申请,并同时到使馆在申请窗口人员面前在文书上签名和填写日期。如被寄养人父母有一方为外国公民,可以一同办理;被寄养人的年龄上限为18周岁,委托终止时间不应超过其年满18周岁的日期。

3. 国籍公证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有效中国护照和居留证件原件、复印件;使馆可视情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能证明身份的相关材料。

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申请人可亲自申办,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如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文书文本(如用于离婚诉讼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答辩状、授权委托书等)。

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申请人须在申请窗口人员面前在文书上签名和填写日期;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5. 声明书公证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声明书文本。

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声明人须在申请窗口人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名和填写日期;声明书的内容由声明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注意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公证申请表》“申请人签名”、“代办人签名”(如有)和“申请日期”须在递交申请时在窗口人员面前签名和填写日期;

2. 公证文书可以打印或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可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不得有涂改、错别字;

3.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包括复印件)须清晰、完整;

4. 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文书各项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责任自负;

5. 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驻外使馆要求办理。

七、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齐的;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违反乍得法律的;

(四)不办理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构办理;事实发生在乍得的,应向乍得相关机构办理,如在中国内地使用,须按规定办妥认证手续;

(五)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出生证、结婚证等;

(六)不办理居留公证。申请人如需在中国内地使用其国外居留证明,应按规定办妥公证认证手续;

(七)原则上不办理购买、抵押、解押、出售、继承遗产、放弃继承权利等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八)不办理合同、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涉股权交易、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九)不办理公证事项不属于驻外使馆公证业务范围的。

八、关于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上述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予办理;

(二)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五)如申请人选择在乍得公证机构办理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且办妥乍得外交部认证,我馆可对上述文件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