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办理须知

2023-05-12 17:09

一、所需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的,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商事或其他组织文书的领事认证,须提交公司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负责人身份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文件(如营业执照、协会章程等); 

(四)经乍得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为基本材料,如涉及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形的,驻乍使馆可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相关文件或代理人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或申请人亲自前来驻乍使馆递交申请并接受面谈,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

二、注意事项

(一)领事认证申请人应为申办领事认证文书的当事人;

(二)认证申请表务必机打,“申请人签名”和“代办人签名”(如有)须分别由申请人和代办人亲笔签名并提交原件,不接受手填、传真和扫描申请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下称“被监护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监护人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被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可委托他人代办,除前述材料外,代办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出生证,如载有其父母完整信息的,也可由父母作为申请人申办领事认证;

(四)死亡证明认证,由死者近亲属办理。须提交死者身份证件(如有)、死者近亲属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二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或死者近亲属书面声明其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如非近亲属申请,应提交死者近亲属的委托书。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应书面说明情况,驻乍使馆根据具体个案做相应处理;

(五)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包括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六)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七)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替换、拆装。如被更改、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申请人自行更改、替换拆装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八)取证单是领取已办妥证件的唯一凭证,请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申请人本人持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取证手续。因取证单丢失等原因导致证件被他人领取的,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九)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一年仍未领取的已办妥证件,中国驻乍使馆有权进行处置,申请人自行承担有关证件和材料被销毁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

三、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情形

(一)领事认证文书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有涂改、替换、挖补的痕迹,或修改后未加盖出文机构证明章的;

(二)领事认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中国、乍得法律的;文书内容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中国相关法律不符的文书(如“同性婚姻”、“伴侣关系”、“同居关系”及拟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但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等);

(四)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声明书(证明)及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证书,自公证或出证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不认证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书、有关证书或证件(如结婚证、中国护照、驾照等);

(六)驻乍使馆认为不宜认证的其他情形。